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(局)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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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(局)函
来源:新闻动态 时间:2011-06-12 浏览次数:

 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

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









各直属检验检疫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:





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,一些境内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盛装原料、物料的包装用移动式压力容器(含气瓶,下同),容器内介质使用完后再出境。为了确保这些临时进口的在用压力容器在我国境内安全使用,现就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,请遵照执行。



一、对于进入我国境内的此类移动式压力容器,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办理入境通关手续时,应要求进口企业提供其产权所在国家(或地区)官方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(但不要求其境外制造厂家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),否则不予办理通关手续。



二、此类临时进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首次进入我国时,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按照分工对其进行检验。如入境时无法实施安全性能检验,应在容器内介质用尽后再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;个别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,在确认容器产权所在国家(或地区)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后,可只进行外部检验。



安全性能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,不得再进口。



三、此类临时进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境或再次进口时,在企业提供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经确认其有效后,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。



四、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督促使用进口原料、物料的企业建立临时进口压力容器档案,并按照我国有关安全技术规范、国家标准的要求,制定和严格执行各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,确保临时进口的在用压力容器安全使用。







二〇〇五年四月六日









主题词:特种设备 进口 容器 检验 监督 通知

抄送:检验司、特种设备局,存档(2)。

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5年4月11日印发

录入:沈世兰 校对:黄强华